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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办公室 省语委办公室关于做好

第二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教办语〔20111

 

 

各市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国家及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继续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现就做好第二批省级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各市从2011331前(含331)认定的市级示范校中择优推荐,推荐数不超过已命名市级示范校总数的10%。要尽量覆盖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不同类型、不同学段的学校,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

2.各市可在此次对五年制师范学校组织单独评审的基础上,推荐1所学校直接申报省级示范校。

3.高等学校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自评,成绩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省级示范校。

二、申报条件

按照《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教育厅 省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苏教语20081号)精神,结合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相关要求,省级示范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列入人才培养目标,形成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制度健全,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2.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干部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积极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活动,对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贡献较大。

3.高度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教师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且整体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内公共场所、新闻媒体、网络等用语用字规范化程度高。

4.各科教学均重视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培养。语文教学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开设写字课,写字教学有特色。学生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将法律规定的“毕业生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列入培养目标,实施覆盖面广。师范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的专业重视学生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学生普通话水平在普遍达标的基础上有较高一级的达标率。

5.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在相关课程中融入并强化经典诵读、书写和讲解内容。注重科学研究,开发一门或多门与经典诵、写、讲相关的校本课程,编写校本教材、教辅材料等。开展丰富多彩的中华经典诵读活动,不断探索并完善与教育教学有机融合的长效机制,形成良好的中华优秀文化育人氛围。

三、报送材料

(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市级示范校认定情况统计表(附件1)及认定文件原文。

2.第二批省级示范校推荐名单排序表(附件2)。

3.第二批省级示范校申报表(附件3)。

4.第二批省级示范校申报材料有关数据核查表(附件4)。

5.各申报学校自评报告。包括学校概况介绍,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和成果展示,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市评结果等。

(二)申报高校报送自评报告。包括学校概况介绍,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和成果展示,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评过程及结果等。

(三)报送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

纸质材料只需提供1份。

电子材料(Word格式和PDF格式各1)发至省语委办公室电子信箱ywb@ec.js.edu.cn

省语委办公室不接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申报高校以外其他学校单独报送的材料。

联系人:王嵘。联系电话:025-83335664

四、时间安排

(一)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11427(星期三)下午17:00前。

高校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11425(星期一)下午17:00前。

过期视为放弃。

(二)20114月底前, 省语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和评审。

通过评审的学校将由省语委、省教育厅认定并颁牌。

(三)20115月底前,省语委、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语用厅函〔20111号)精神,按照省级示范校总数的10%遴选推荐若干所省级示范校参加第三批国家级示范校评选。

五、工作要求

请各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示范校申报的组织评选工作。省语委、省教育厅将在对拟认定的第二批省级示范校抽查、对拟推荐的第三批国家级示范校进行评估的同时,对已认定命名的国家级、省级示范校进行抽检、复查。对示范作用发挥突出的学校加以宣传,进一步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对不能保持示范校水平、明显退步的学校,视情提出处理意见。

请各地、各高校以此次省级示范校申报认定和国家级示范校推荐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近年来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把示范校建设作为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现语言文字事业中长期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抓手和平台,努力构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师生语言文字应用水平,为实施素质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各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情况统计表

附件2.第二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名单排序表

附件3.第二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附件4.第二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材料有关数据核查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发布日期:2011-04-19 访问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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